深国房〔2007〕731号
关于集中办理外资银行分行改制涉及的抵押权人变更登记业务工作程序的通知
宝安、龙岗、光明分局,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市规划国土房产信息中心:
市政府已批准我局集中办理外资银行分行改制涉及的抵押权人变更登记业务。现就我局办理相关业务的工作程序通知如下:
一、受理及内部查封
(一)根据辖区管理原则,由登记中心、宝安、龙岗、光明分局分别受理登记申请。资料齐全、符合规定、能当日受理的业务应于当日受理;因资料不全而不能当日受理的不予以受理,由窗口业务受理工作人员当场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后再申请。
(二)业务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对抵押物清单提供的抵押物通过房地产权登记信息系统予以内部查封,并注明“因抵押权人变更暂进行内部查封,暂不受理‘楼花’转现楼办证及查封登记以外的其他登记”。
二、审查核准
内部查封后22个工作日内对登记申请进行审查。核准登记的,转信息中心进行数据修改。审查过程中发现内部查封错误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三、数据修改
信息中心在电脑系统中统一修改抵押权人登记数据,并在原抵押登记审批记录“核准”栏中备注以下内容(原记录应予保留):“根据市政府《关于我市外资银行改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府办函[2007]27号)等文件,进行抵押权人更名。此次变更仅在电脑系统中变更,抵押权人以电脑记录为准。抵押权人原名为:***分行。来文编号:*** 。数据修改时间: 年 月 日”。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四、核查修改后的数据
信息中心修改数据后,将资料转回登记部门。登记部门对修改后的数据进行核查。核查无误的,解除内部查封,进行归档,来文办结。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房地产 通知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办公室2007年12月29日印发
拟稿人:刘丛梅 (印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