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
个人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宗旨、依据)
为规范和发展深圳房地产经纪行业,加强房地产经纪人员的执业管理,提高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执业水平,根据有关法规政策和《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会员的释义)
凡在深圳市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且具备相关部门认证的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包括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资深经纪人助理、房地产经纪人助理),应当加入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成为本会个人会员(以下简称“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分为普通会员、中级会员和高级会员。
第三条(个人会员管理)
经本会理事会授权,委托本会自律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自律委员会”)实施个人会员入会、处分、除名等管理职能。
第四条(个人会员申请条件)
申请个人会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普通会员:
1、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履行会员义务;
2、持有《深圳市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登记牌》的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包括经纪人、资深经纪人助理、经纪人助理)。
(二)中级会员:
1、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履行会员义务;
2、持有《深圳市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登记牌》的房地产经纪人助理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满5年,房地产资深经纪人助理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满3年,房地产经纪人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满1年的;
3、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期间表现良好,无重大不良执业记录。
符合中级会员标准的普通会员,或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业务表现优异的经纪人助理、资深经纪人助理,经所在机构推荐,可申请成为中级会员。
(三)高级会员:
1、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履行会员义务;
2、持有《深圳市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登记牌》的房地产经纪人,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工作满3年;
3、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期间表现良好,无重大不良执业记录。
符合高级会员标准的中级会员,或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业务表现优异的经纪人,经所在机构推荐,可申请成为高级会员。
第五条(个人会员申请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自律委员会审议通过;
(三)办理入会手续。
第六条(个人会员权利)
普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优先、优惠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培训等活动;
(二)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相关服务及相关资料;
(三)参加由本会举办的各项人才交流活动,免费享受本会人才库的人才推荐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
(五)免费办理数字证书,享有利用二手房网上交易系统查询产权信息等权限。
中级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受普通会员的所有权利;
(二)优先、优惠参加本会组织的专业研究和业务交流等活动;
(三)享受本会在相关信息媒介的推荐登载服务;
(四)向本会反映对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并获得反馈信息;
(五)免费享有利用二手房网上交易系统打印相关合同等权限。
高级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受中级会员的所有权利;
(二)依法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包括并不限于按规定注册设立房地产经纪公司;
(三)免费获得本会会刊及其他刊物;
(四)免费享有利用二手房网上交易系统签署二手房合同等权限。
第七条(个人会员义务)
个人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遵守房地产经纪行业的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三)遵守《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从业规范》及《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经纪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四)接受本会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五)积极参加本会的活动,承担本会委托的任务;
(六)恪守职业道德,维护本会和行业的声誉;
(七)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八条(个人会员代表和理事制度)
个人会员人数达到1000名以上时,可由自律委员会选拔推荐,并经理事会审议产生1名个人会员代表。当个人会员人数达到1000名的倍数时,可增加相应的个人会员代表名额。
个人会员代表人数达到5名以上时,可由自律委员会选拔推荐,并经会员大会审议产生1名个人理事。当个人会员代表人数达到5名的倍数时,可增加相应的个人理事名额。
第九条(会员行为准则)
个人会员应遵守以下准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遵守国家颁布的《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
(三)遵守本会制定的《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从业规范》及其它行规、行约;
(四)违反本会自律规范的,应接受自律委员会做出的惩戒决定。
第十条(撤销会员资格)
个人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自律委员会审议后,给予撤销会员资格:
(一)不履行会员义务,经劝告仍不改正的;
(二)不按时交纳会费,经催促仍不交纳的;
(三)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受刑事处罚的;
(五)有重大违规行为的。
第十一条(暂停会员资格或退会)
个人会员因故需暂停或终止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应向本会秘书处提出申请,经自律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办理暂停会员资格或退会手续。
第十二条(恢复会员资格)
暂停会员资格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满足以下要求的,经自律委员会审议,即准予恢复个人会员资格:
(一)暂停会员资格期间仍接受继续教育,且达到规定学时的;
(二)暂停会员资格期间,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重新申请)
退会后需重新申请入会的,必须在退会满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
被撤销会员资格的人员撤销资格满3年后,可重新申请入会,但在3年期内对行业做出重大贡献的可提前申请。
第十四条(个人会员会费)
个人会员会费标准需由自律委员会提议通过后,提交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五条(生效及修订)
本办法经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或修订后生效。
第十六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